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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希望小学实施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11-2-23 浏览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希望小学建设管理,继续面向社会募集捐赠,扩大希望小学建设资金,长期资助农村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因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和改造危旧校舍,建设希望小学,促进我省希望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希望小学实施管理规则》。
  
  一、管理机构
  
  第一条  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甘肃省青基会”)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授权可使用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进行筹款和资助活动的希望工程实施管理省级机构。市(州)、县(市、区)团委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是援建希望小学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机构。未经授权的省、市、县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希望工程名义募集资金建设希望小学。
  第二条  希望小学的捐建坚持雪中送炭的原则。
  
  二、基金管理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
  (一)省青基会依法面向社会募集捐款,建立“希望小学建设资金”。 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二)捐赠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希望小学建设资金”筹款,须经省青基会授权。
  (三)“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希望小学的资助活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校舍、食堂、厕所、课桌凳、体育设备、多媒体教室、希望医疗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省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必须设立“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户专账,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四)希望小学捐资标准:非灾区按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标准40万元;灾区按50万元。
  (五)希望工程实施管理机构统一执行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年度统计制度,并运用 “希望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希望小学的捐建实施管理。
     
  三、资助项目条件
  
  第四条  各级团委希望工程实施管理机构要贯彻希望工程的宗旨和希望小学“雪中送炭”的原则,做到援建希望小学的总体布局、捐赠人的意愿、受助人的需求相统一。
  第五条  希望小学应建在农村贫困地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因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或存在大面积危房或教育布局调整,急需重建,或因学生规模扩大,急需改(扩)建校舍。
  (二)学校应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学校学生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50人,少数偏远山区小学不少于50人。
  (三)学校应符合省教育厅总体布局的要求,符合县乡镇总体规划和教育布局,既要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便于形成一定规模,有利于学校长远建设,能保证教学质量和社会效益。要保证学校建成后10年内不被取消、撤并等问题的出现。若需撤并需当地教育部门、团委联合行文报省青基会,并争得捐助方同意,方可撤并。
  (四)学校校址的选择应执行教育部门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五)向省青基会申报的待建学校,不得有其他捐赠方再次认捐援助,不得其他捐赠方冠名。
  第六条  建成后的希望小学应具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功能,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的管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师资力量,配备年轻骨干教师任教。
  
  四、资助项目的申请、批准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符合希望小学建设条件的学校,由所在地的团县(市、区)委与教育部门沟通符合项目规划联合行文上报建校申请报告,并填写统一设计的《希望小学援建项目申请书》加注县(市、区)教育部门意见章,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章,上报市(州)团委,由市(州)团委按照《希望小学援建项目申请书》内容进行实地勘察填注意见后报省青基会。
  第八条  省青基会对《希望小学援建项目申请书》进行审定。征询捐赠人意见或实地考察。对审定合格、实地考察,捐赠人认可并实现捐赠后,由省青基会向市(州)团委下达《援建希望小学准备书》、《希望小学援建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协议书》。市(州)团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团委下达《援建希望小学准备书》、《希望小学援建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协议书》。
  第九条  县(市、区)团委根据要求,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做好如下工作:
  (一)就匹配资金的数额、来源,县级人民政府形成书面决议;
  (二)县级团委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建立“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户专账,集中管理地方匹配资金、希望工程资助资金及其他指定用于希望小学建设的资金;
  (三)经与捐方协商,若捐方同意可在捐资中提取项目管理经费(省6%、市(州)2%、县(市、区)2%);援建希望小学建成竣工后,由省青基会向市(州)、县(市、区)团委分别划拨(市州2%、县2%);
  第十条  希望小学的建设若需新增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学校用地的规定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受助人代表填写《希望小学援建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协议书》报省级希望工程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省级机构对《希望小学援建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协议书》加以审定,不符合要求的,将通知县级修改,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立项。对实施好的市(州)、县项目上给予倾斜。立项后若在希望小学建设过程中需《希望小学援建项目规划设计书》部分内容需要变更的需当地教育部门、团委联合行文报省青基会,并争得捐助方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受助人代表,对希望小学的建设管理包括进度、资金、质量等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希望小学的建设周期为:从奠基到竣工应不超过10个月。
  第十五条  在“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账中不得列支工作经费、公关、招待等费用。
  第十六条  若经过质量检验和审计,发现希望小学工程施工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和资金管理问题,希望工程实施管理机构可视情节要求受助人代表出资重建或收回资助资金以及依法追究受助责任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灾后重建项目,由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援助建设的活动板房,保证使用 必须5年以上。在永久性教室建设工程中,确需对板式教室进行移动的,必须报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团委备案,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捐方沟通同意复
  函批准方可移动,对移动后板式教室材料的再次使用情况由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根据捐赠者和当地的需求安排。
  
  五、体外运行希望小学
  
  第十八条  体外运行希望小学冠名备案条件:
  (一)无社会捐款,由地方政府财政拨款或当地群众集资建设的农村小学,不得冠以希望小学名称;
  (二)未经过县级以上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捐方直接援建的“体外循环”且冠“希望小学”名称的,坚持希望小学标准,捐资40万元以上“体外循环”的希望小学,需县级教育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材料包括捐方、捐资额、学校建设、质检和审计等情况,经省青基会核准纳入省级希望小学管理系统,省、市、县实施机构备案,方可冠名;
  
  六、命名及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省教育厅『2008』59号文件有关规定,捐方捐资额与实际建校预算达到60%以上,建成后的希望小学方可统一命名为“×××希望小学”,并镌刻于教学楼或校门上,不得再出现“×××乡×××村小学”字样。
  第二十条  希望小学建成后,应在校园内纪念碑上刻立碑记,镌刻捐赠人捐资建校的功绩,昭示后人。
  第二十一条 建成后的希望小学由当地教育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应继续动员社会资源,对已建成的希望小学给予后续扶持,跟进培训教师和援建希望图书室、希望网校、快乐体育、多媒体教室等资助项目。
  
  七、对捐赠人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希望工程管理机构应为捐赠人提供标准化服务,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一)向捐赠人送交希望小学建设项目建议书,就学校的选址、建设规划、建设周期、建校资金构成等征得捐赠人认可。
  (二)在希望小学建设过程中,随时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或实地检查。
  (三)捐建学校捐赠、奠基和落成仪式,根据捐赠者情况,省青基会决定参加或不予参加;希望小学竣工后,以受助县人民政府名义通过省青基会邀请捐方参加希望小学落成仪式,若捐方不参加可不举行。
  (四)鼓励建成后的希望小学与捐赠人建立长期联系,学校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希望小学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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