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甘肃青基会”。 第二条 甘肃青基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非营利性民间社团公益组织,即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甘肃青基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甘肃青少年工作,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福利事业发展和积极参与在“母亲河”流域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争取国内外、省内外关心甘肃青少年成长的团体和个人对该项事业的支持和捐助,助力甘肃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甘肃青基会接受共青团甘肃省委的直接领导和中国青基会的业务指导,在甘肃省民政厅登记注册。 第五条 甘肃青基会设在兰州市民主西路4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甘肃青基会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表彰奖励甘肃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甘肃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基金会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六)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呼吁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甘肃青少年事业,开展全省性公募活动,联络省内外、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为甘肃青少年事业争取财物支持,开展符合宗旨的上述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甘肃青基会设理事25人。成为甘肃青基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甘肃青基会章程; (二)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每届任期内,理事人选确需补充或调整时,由当届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甘肃青基会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根据甘肃青基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甘肃青基会工作进行审议。 第十条 甘肃青基会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甘肃青基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甘肃青基会活动,维护甘肃青基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事业发展尽力; (三)对甘肃青基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甘肃青基会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甘肃青基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甘肃青基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甘肃青基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审查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五)决定甘肃青基会的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甘肃青基会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甘肃青基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思想道德素质; (二)在青少年工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甘肃青基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6人,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内,理事长、副理事长确需卸职或补充时,由当届理事会提议或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甘肃青基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甘肃青基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甘肃青基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甘肃青基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决定任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全面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四)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章 监事
第二十一条 甘肃青基会设监事1人。成为甘肃青基会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甘肃青基会章程; (二)热心青少年发展事业; (三)有能力监督甘肃青基会理事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每届任期内,监事人选确需补充或调整时,由当届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履行职责; (二)参与理事会有关活动,先知情,后监督; (三)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列席理事会议,听取并提出对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察巡视理事会资助项目落实情况; (七)审查理事会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任期届满,可确定连任。
第五章 基金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甘肃青基会基金和资产来源于: (一)省内外、国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基金和资产增值;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甘肃青基会以所筹集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甘肃青基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可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地方基金。 第二十七条 甘肃青基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甘肃青基会根据宗旨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书明确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依法拍买或变买后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甘肃青基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甘肃青基会依照宗旨和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甘肃青基会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甘肃青基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甘肃青基会根据(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向捐赠单位、个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甘肃青基会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甘肃青基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甘肃青基会每年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事、审计机关及社会公众的依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甘肃青基会换届或变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甘肃青基会完成宗旨或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甘肃青基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甘肃青基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甘肃青基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甘肃青基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或用于发展与甘肃青基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甘肃青基会三届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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